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340757号“GOLD TRE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360号
申请人:德托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40757号“GOLD TRE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进行善意使用,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97324号“黄金树”商标、第19015052号“7 TREES”商标、第19165444号“BAIHESH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的宣传使用材料。
我局认为,首先,申请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含义、所指事物方面存有相似之处,两商标若共存于葡萄酒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