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557250 - 商评字[2020]第0000042067号 - 申请人:DDS株式会社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557250号“DDS INSERU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067号

       

      申请人:DDS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杭州万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7250号“DDS INSER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DDS INSERUM”,其中“INSERUM”的中文含义可理解为“可采用的血清”。申请商标用在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所涉及的商品的原料等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所述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