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5265503号“面包超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232号
申请人:福禄贝尔馆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联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许锟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7日对第25265503号“面包超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面包超人》绘本为日本知名作品,作者是柳濑嵩先生,于1973年完成面包超人漫画人物及其名称的创作,后该系列作品的著作权转让予株式会社柳濑工作室。申请人被株式会社柳濑工作室授权,统一经营、管理《面包超人》作品的商标及著作权。“面包超人”作为《面包超人》作品的中文名称、主要出场人物的中文名称以及由该作品创作而成的“紅豆麵包超人及图”、“ANPANMAN及图”等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极强的显著性,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之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请人运营、管理的《面包超人》作品的在先著作权。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获得株式会社柳濑工作室授权的文件公证认证件;作品登记证书;百度的搜索结果;吉尼斯纪录证书;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参观说明手册;《面包超人和水城堡》节选及封面;参展照片;相关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商标。争议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 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的汉字“面包超人”,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面包超人”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及表现形式上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实质性近似。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 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另,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