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5888号“DriveOn by
Alphab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194号
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5888号“DriveOn by Alphab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50976号商标、第18960615号商标、第220976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提交了国际删减商品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国际删减商品申请已被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