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神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75445号“上神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62号

       

      申请人:深圳市九洲喜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5445号“上神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43383号“上神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00399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故引证商标现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上神评”,使用在指定的广告代理、计算机文档管理等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提供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禁止之情形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