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神諾OCEAN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002672号“歐神諾OCEANO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93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守余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施泰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02672号“歐神諾OCE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07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长期使用复审商标,且复审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许可合同书、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2.产品照片、店铺照片;
      3.购销合同及收据;
      4.申请人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与评审阶段不一致部分的证据材料:
      5.服装加工合同及收据;
      6.服装吊牌制作协议及收据;
      7.服装供货合同及收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未听过任何关于被撤销商品在商业中的有效生产、销售资料,且真实性难以保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  证意见: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明显具有关联性。经查询,被申请人在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同时,申请注册了与复审商标英文近似的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8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03年1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领带等商品上。2018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虽可以证明深圳市欧神诺服饰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但证据2 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7仅有收据作为合同履行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无相应履行证据,不能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5、6只能证明申请人为使用复审商标进行了准备工作,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综上,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5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