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峰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3252841号“珠峰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66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无锡珠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珠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52841号“珠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785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公司已经于2016年3月10日注销,无法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被申请人在2015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不应注册代理服务以外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查询页面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公司的注销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吸收合并方式的注销,其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已经进行了合法转移或转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复审商标时不属于代理机构,未违反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信息。
      申请人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涉及“保险信息”等相关服务,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相关服务上的使用。被申请人并没有取得从事保险业务的相关资质,其在“保险信息”相关服务上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服务合同及发票、X展架和印刷样本、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信息”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保险信息”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无关,X展架和印刷样本属于自制证据,证明力弱,服务合同及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和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上述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保险信息”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其他理由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