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3611536号“黑船”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65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川吉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众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余菲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611536号“黑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859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荣誉证书、门店照片、检验报告、产品包装照片、门店销售实景照片、网站展示页面截图、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网站打印件、相关报道、相关检索结果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未提交质证意见。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申请人及其产品说明、申请人官网及网络推广界面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蛋糕”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蛋糕”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仅能证明申请人授权广州市紫蔷薇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我局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申请人及其产品说明、申请人官网及网络推广界面、申请人简介、门店照片、产品包装照片、门店销售实景照片、网站展示页面截图均属于自制证据,证明力弱,荣誉证书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无关,检验报告仅为证明产品质量的文件,不能证明标识有复审商标的相关产品已经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不属于对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行为,上述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蛋糕”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