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276083 - 商评字[2020]第0000037889号 -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276083号“波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889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76083号“波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1305157号“波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无特定含义,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波币”网络搜索结果、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波币”易被理解为是一种虚拟货币,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