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企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201874号“微企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876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01874号“微企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亦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微企户”使用在资信筛选软件等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使指定商品的相关公众可以将“微企户”作为商标识别,从而使之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