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111821号“康普天成FOR FUTURE KP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872号
申请人:青岛康普天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11821号“康普天成FOR FUTURE KP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0118398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85685号“KPT Power transmission及图”商标、第26843068号“福・代代For Future及图”商标、第33245227号“KP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饲料粉碎机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孵蛋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独立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元素、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均包含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KPT”,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