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PHAPOI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6322号“ALPHAPOI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866号

       

      申请人:阿尔法普安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6322号“ALPHAPOI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ALPHAPOINT”是申请人主打品牌,早在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0996599号“ALPHAPOINT”商标、第30998118号“ALPHAPOI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在美国注册,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注册人为职业抢注人,上述引证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第36、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36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即交易跟踪和结算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开发计算机软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两件引证商标注册人具有恶意等理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