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618059号“ΛLPH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813号
申请人:王家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8059号“ΛLPH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独特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1681号“ALPHA 211”商标、第4152867号“ALPHA INDUSTRIES”商标、第5970686号“ALPHA INDUSTRIES”商标、国际注册第934885号“ALPHA FRANCO ROSSI”商标、第13261852号“ALPHA INDUSTRIES”商标、第4577657号“alphamark”商标、第30422631号“AlphaStyl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至六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注册。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认可,若不予核准注册将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利益。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阿里巴巴截图及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七正处于异议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ΛLPHΛ”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英文“ALPHA INDUSTRIES”,引证商标六“alphamark”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服装、童装、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部分引证商标并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