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41829号“御燕巢坊YUYAN WORKSHO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53号
申请人:广州一氢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智捷通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1829号“御燕巢坊YUYAN WORK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99071号“御燕坊”商标、第16880022号“御燕坊及图”商标、第5572728号“大地腾飞DADITENGFEI及图”商标、第27852700号“王記膳燕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和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参(非活)、鱼翅、干食用菌、食用鱼胶、人食用的加工过的海藻五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干蔬菜、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御燕巢坊”与引证商标一“御燕坊”、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御燕坊”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五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冻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海参(非活)、鱼翅、干食用菌、食用鱼胶、人食用的加工过的海藻五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冻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