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561759 - 商评字[2020]第0000042911号 - 申请人:思创科领公司(原申请人:上海鲸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561759号“超级云助理 上线了 SXL.C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911号

       

      申请人:思创科领公司(原申请人:上海鲸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1759号“超级云助理 上线了 SXL.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申请商标转让至第23913900号“上线了SXL.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749712号“上线了SXL.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091154号“SXL.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名下,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8327565号“SXL 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外观、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商标转让核准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思创科领公司,即本案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