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9773282号“AX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84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安信科创软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773282号“AX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703号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工程、城市规划”部分核定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站建设合同、相关发票以及被申请人官网中关于企业概况、公司新闻、成功案例的截图;2、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微博截图;3、被申请人经营场所中门头、宣传标贴照片和被申请人印制的手提袋、宣传册、台历、鼠标垫、名片实物以及上述宣传物料的制作证据;4、被申请人与上海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及相关照片;5、被申请人接待宾客的照片及相关微信朋友圈截图;6、被申请人参加第十七届国际消防设备技术交流展览会的相关合同、发票、现场照片;7、公司劳动合同;8、被申请人销售三维灭火救援预案系统的合同、报价单、发票;9、网络媒体关于被申请人的介绍。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7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城市规划、工业品外观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的安装”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工程、城市规划”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是,根据证据1中被申请人官网介绍资料,被申请人为软件服务供应商,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亦主要集中在其所研制的“三维灭火救援预案系统”等产品上,在案证据所涉均为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4220类似群组的服务上的使用,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因此,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工程、城市规划”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