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677329号“V-HOUSEHOL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439号
申请人:上海灏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77329号“V-HOUSEHO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95142号“新生贵族VNA及图”商标、第17504420号图形商标、第14316443号“V影世家VHOME及图”商标、第344092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