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速 3SO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4395910号“三速 3SO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01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基业共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95910号“三速 3SO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841号决定,于2019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基业共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其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我局不予采信。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395910号第35类“三速;SOO;3”商标,原第439591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名下唯一一枚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复审商标对申请人及其重要。申请人关联公司北京三速兰智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依据BigData及BI技术为客户提供精准营销服务,通过近媒体人群定向技术,向特定某个移动用户群传播极具针对性的广告,从而降低广告的无效损耗。复审商标自申请以来,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大量使用。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抢注的恶意。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北京三速兰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三速兰智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企业信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北京基业共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合作协议;
      3、发票;
      4、宣传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北京基业共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的证据与其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2月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项目上,2008年5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5月27日。
      2、除本案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5类“商业数据分析”等服务上还申请注册有第37514669号“三速 3SOO”商标、第37518941号“三速”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不能反映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3所示服务内容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证据4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项目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