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720747号“跟着博士去旅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978号
申请人:小白杨在成长(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0747号“跟着博士去旅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开发的实践性课程,该课程有显著性特点且识别性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组织的课程文字材料及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跟着博士去旅行”,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