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长生花CHANGSHENGHUA”商标注册无效

时间:2017-12-25

            2015年,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被申请人“长生花CHANGSHENGHUA”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认为,引证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长寿花LONGEVITY FLOWER”,并且申请人的“长寿花”玉米油系列产品经其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得到了众多消费者的认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体部分近似,商标构成和整体结果相同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整体特定含义,二者商品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情形。因此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对“长生花CHANGSHENGHUA”商标予以无效。国家商评委受理申请后,组成合议组依法对其审理,经过审理后,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且在商品上存在关联性,因此商评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于2016年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长生花CHANGSHENGHUA”无效。

    长生花CHANGSHENGHUA”商标主要做法及经验

      代理机构在受理案件后,积极进行案件调查与证据材料收集、整理等工作,并结合多年积累的代理经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如下:

      一、采取案前防控措施,降低申请人被侵权损失。协助申请人加强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准备案件证据的同时,向申请人企业派驻人员,协助申请人做好知识产权机制的完善和防护工作,由于扎实、有效的案前防控措施,为该案最终的认定和遏制侵权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案件调查力度、查明事实真相。对于以往案件中,权利人往往只能提供网络搜集证据和图片,无法提供侵权实物和侵权事实情况,客观上存在着侵权行为举证困难的事实。对此,代理机构认真、客观分析案件情况,分派人员前往侵权地,直接进行侵权商品的实物拍照、调查取证工作,保证了提交的案件证据确实可信,确保案件事实得以查明。

      三、客观高效的撰写案件,注重申请人权利保障。面对现今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和变化多样的侵权行为,尤其注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诉求,合理客观的阐明事实,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二次扩大损害。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充分注意综合企业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商标文字命名的合理性、权利形成时间、历史渊源、行业特殊情况、被控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混淆可能性、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相关文字或标示的实际使用地域、商品类别等一系列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判断和撰写阐述,努力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长生花CHANGSHENGHUA”商标典型意义

          综上该案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相关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裁定结果进一步明确,只有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诉争商标的注册人和无效宣告申请人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当利用引证商标市场声誉的情形,引证商标注册人才能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切实将《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于商标实践,不仅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从源头遏制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维护了市场稳定和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中华商标协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