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675090号“NEW TOWN PLAZ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963号
申请人:联威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5090号“NEW TOWN PLAZ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建立起唯一的、固定的紧密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鸿基地产的中文网站介绍、“plaza”字典含义及认读难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媒体报道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NEW TOWN PLAZA”,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