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74115 -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60号 - 申请人:格雷维蒂株式会社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74115号“RAGNAROK MONSTER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60号

       

      申请人:格雷维蒂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4115号“RAGNAROK MONST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1810号、第1991193号、第7914852号、第21051117A号、第133219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整体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商标,且为申请在先已注册商标的系列商标,申请人完全是处于自身商业需要,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幻灯片(照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