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512316 -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45号 - 申请人:湖南常德市德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5123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45号

       

      申请人:湖南常德市德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德市佳和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23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19类、第32类商品上的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92805号、第13580000号、第15393451号、第1539345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第35类、第36类、第37类、第39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第44类服务上的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6573号、第22265595号、第17300528号、第18986346号、第1217917号、第11111271号、第22265593号、第17299893A号、第18986356号、第3381885号、第10384928号、第9273778号、第13579464号、第10063847号、第17901011号、第6160843号、第6160844号、第1539376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六至二十二)在图形内容、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九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泥;广告”等商品和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核定使用的“水泥;广告”等商品和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在图形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第32类复审商品上、第35类、第36类、第37类、第39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