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803430号“路佳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40号
申请人:栾海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创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3430号“路佳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87760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贵局驳回,第46844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过宽展期并未续展,均为无效商标。申请人在商品运作和商标培育上投入了巨大的人力财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现已失效,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