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456083号“旭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37号

       

      申请人:上海旭申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6083号“旭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244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注册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撤销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中“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消毒设备”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构成类似的商品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灯”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