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032974号“NEXTE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19号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32974号“NEXTE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26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因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撤销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中“扩音器喇叭;与电视机连用的娱乐器具”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构成类似的商品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投影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