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826115号“林硕硕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18号
申请人:于池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26115号“林硕硕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379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正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紧密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相关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撤回其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