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061382号“云集1743”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16号
申请人: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嗨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61382号“云集174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20257号“云集金口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方式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第33类上注册了含有“云集”的多个商标,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现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