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7651790A号“学府考研”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16号
申请人:刘占奎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原被申请人: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7日对第27651790A号“学府考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明显缺乏显著特征,易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搜索“学府”二字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争议商标在使用中未产生不良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办学历史、全国合作商目录、招生简章、荣誉奖项、关联公司相关信息、广告投放合同及发票、图书出版情况、网络报纸相关报道等。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述了服务内容等特点,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消费者利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于2017年1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实际培训(示范);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上。2019年08月06日经我局核准由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转让至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故我局将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列为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在《商标法》中均已得以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申请人援引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其商品品质、产地做了误导性描述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和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中尚未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提供者或内容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由文字“学府考研”组成,整体具有显著性,尚不属于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或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争议商标尚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