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6618646号“成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2642号重审第0000000911号

       

      申请人:北京成远美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北京仿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
      
      原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22642号《关于第26618646号“成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33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申请人不服上诉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41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截止本案审理终结,第4847134号“远成YUAN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12959号“誠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第22324174号“成远美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转让给原告,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权利障碍。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应当等待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生效后再做出被诉决定请求,无明确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诉争商标为纯汉字“成远”,与引证商标一“远成”文字构成相同,仅顺序不同;与引证商标二“誠遠”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被告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高院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发文撤销,且商标局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1月18日转让给上诉人,且转让行为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三于2018年8月8日由唐山爱艺启礼仪庆典有限公司转让给上诉人,且转让行为已经生效。该事实直接导致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于诉争商标尚未完成注册,故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依据上述事实依法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其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北京成远美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变更公告刊登于第1663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8767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6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核准已被转让至原申请人,转让公告刊登于第1644期《商标公告》,后经商标局核准其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北京成远美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一致,名义变更公告刊登于第1663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核准已被转让至原申请人,转让公告刊登于第1629期《商标公告》,后经商标局核准其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北京成远美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一致,名义变更公告刊登于第1663期《商标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