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丹尊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717039号“图丹尊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932号

       

      申请人:北京尊玛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鼎力(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7039号“图丹尊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法人刘燕鸣的法名图丹尊玛,于2014年5月6日开始使用。图丹尊玛具有特定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图丹尊玛导师介绍页面、营业执照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图丹尊玛”系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名。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9类、第41类、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