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795691号“開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138号
申请人:蒙城县开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艾特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795691号“開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73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554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837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1657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9505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622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5881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室内装璜、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建筑信息、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