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073428号“NONGXINDATA.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802号
申请人:贵州农鑫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73428号“NONGXINDATA.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4175号商标、第27078385号商标、第26252852号商标、第270845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包含显著识别英文部分“NONGXIN”,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养殖、园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动物养殖、动物寄养、园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