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兄弟一辈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477867号“好兄弟一辈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749号

       

      申请人:北京金燕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咨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77867号“好兄弟一辈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643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关于驳回决定中的第125700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公司产品与其商品不冲突,因此并不需要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好兄弟一辈子”组成,与引证商标二“好兄弟1辈子”读音及含义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苹果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黑啤酒(烘制麦芽啤酒);精酿啤酒;麦芽啤酒;调味啤酒;无酒精啤酒;香迪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黑啤酒(烘制麦芽啤酒)、精酿啤酒、麦芽啤酒、调味啤酒、无酒精啤酒、香迪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