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9400979号“Artisan Mark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747号
申请人:K11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00979号“Artisan Mark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8518号商标、第273200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无效宣告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rtisan Market”为普通字体的纯英文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英文部分“ARTISAN”,且整体未形成新的含义以资区分,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音乐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影片出租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