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惠AH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3556726号“爱普惠AHP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183号

       

      申请人:保定恩曼罗琳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叶金娟)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抚州爱盈普惠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56726号“爱普惠AH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0913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原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其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原申请人和许可使用人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在相关行业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妄图利用恶意撤销的手段,夺取原申请人苦心经营多年的品牌,达到其搭便车、傍名牌窃取其不正当的经济利益的目的。综上,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原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副本;2、咨询服务费合同及发票;3、营销策划服务合同及发票;4、广告制作合同及发票;5、展览展示服务合同及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2019年12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保定恩曼罗琳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名下,我局将其列为现申请人。
      鉴于本案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根据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即商标使用授权书,我局对郑州豫兴一家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家人公司)于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4均为一家人公司向他人购买服务的证据,不能作为一家人公司向他人提供复审商标服务的证据。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5为一家人公司与安阳飞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客公司)于指定期间内签订的营销策划服务合同、展览展示服务合同,根据合同内容,一家人公司分别为飞客公司提供营销策划服务、日用百货类产品的展览展示服务,上述合同均有发票佐证实际履行,证据中显示有复审商标。我局认为,根据原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营销策划、货物展览展示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各项服务与上述使用服务之间的种属关系以及各项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其余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