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223395号“SMARTVIE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816号
申请人:黑魔法设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3395号“SMARTVI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09337号“SMARTVIEW”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275943号“berlinger smartview及图”商标、第3602437号“SMARTVIEW INTELLIG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使用中从未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中文官方网站;申请人提供的安装操作手册复印件;广告宣传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SMARTVIEW”,与引证商标一完全相同,且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的外文部分之“SMARTVIEW”,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监视器(计算机硬件);视频监控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触摸屏(用于飞机驾驶舱)”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子式电脑切换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