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759002 - 商评字[2020]第0000035813号 - 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759002号“y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813号

       

      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9002号“y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325991号“焱扬股份 Yeayare yy及图”商标、第33449782号“YIHUIKEJI yy”商标、第13040354号“yy”商标、第34454621号“有芋y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四提起异议申请,请求等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三均含有“yy”能够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且有其他含有“yy”的商标获得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不应被驳回。三、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并且,申请商标经过实际宣传使用,已积累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光盘):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商标网流程信息页、商标档案、申请人公司及产品介绍、获奖证书、合同及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并公告。引证商标二、三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正处于异议程序中,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耳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摄像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相混淆。
      另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