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087355号“优护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49号
申请人:联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87355号“优护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601440号图形商标在整体识别、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