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妍团圆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7198254号“润妍团圆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7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应启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嘉威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198254号“润妍团圆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738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11月07日至2018年11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请求将撤三阶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四张销售发票复印件以及产品照片作为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被真实、公开、合法有效地使用在核定商品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应案件需要,我局调取了撤三阶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两份发票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医用沐浴盐;杀虫剂;护肤药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1月27日止。2018年11月07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虽然均在指定期间内,但体现的内容是“润妍团圆-亮迪香座”、“润妍团圆沐浴露”、“润妍团团圆圆 护肤药剂”、“润妍团眼圆 护肤药剂”。对此,我局认为,上述发票或涉及的商品系“亮迪香座”、“沐浴露”商品,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剂;医用沐浴盐;杀虫剂;护肤药剂”或与之类似的商品;或涉及的商标系“润妍团团圆圆”、“润妍团眼圆”,与本案复审商标“润妍团圆及图”存在一定区别。被申请人理由书中涉及的使用图片未标明形成时间,且涉及的是“润妍香水清新剂”商品,涉及的商标非本案复审商标,涉及的商品亦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剂;医用沐浴盐;杀虫剂;护肤药剂”或与之类似的商品。另外,上述发票均为发票联的复印件,显示的购买方均为自然人,被申请人作为销售方留存发票联有悖商业常理,故其真实性难以认定。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