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535986号“美花微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97号
申请人:北京金华美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尼可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5986号“美花微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臆造词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00586号“花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读音、字形、含义不同,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美花微聊”为中文商标,因汉字有从右往左读的习惯,引证商标“花美”亦可被认读为“美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