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463048号“蚝大侠 蚝仔 特色生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275号
申请人:嘉兴市小地方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3048号“蚝大侠 蚝仔 特色生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70987号“蚝大侠 海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317124号“蚝大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