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348365号“自家的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86号
申请人:辽宁华愿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8365号“自家的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86687号“自家的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夏萍萍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