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460371号“春光冰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278号
申请人:海南小石头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0371号“春光冰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21809号“春光CHUN GUANG及图”商标、第9188718号“春光CHUN GUANG及图”商标、第10082850号“春光CHUN GUANG及图”商标、第10080811号“春光CHUN 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啤酒、植物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