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3734419 - 商评字[2020]第0000039569号 - 申请人:杨丽萍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3734419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569号

       

      申请人:杨丽萍
      委托代理人:昆明泽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钟其成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第137344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杨丽萍是中国知名舞蹈艺术家,其根据由其创作的著名舞蹈艺术作品《云南映象》里面的月光舞蹈动作创作出月光剪影美术作品,对该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该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相关的“雀之恋”、“雀之灵”、“孔雀公主”商标,企图借申请人的知名度搭便车,恶意明显。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月光剪影”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
      2、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
      3、有关申请人及其主演的歌舞《云南映象》的报道、演出海报、图片;
      4、申请人控股企业注册的第9962616号商标档案;
      5、有关“孔雀皇后”杨丽萍的报道及其舞蹈作品《雀之恋》、《雀之灵》的百度网页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睡衣”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5750436号“孔雀皇后”商标、第11240300号“雀之恋”商标、第6656482号“雀之灵”商标等。
      2、第9962616号图形商标所有人为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3、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丽萍,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申请人杨丽萍被誉为“孔雀皇后”,《雀之恋》、《雀之灵》为其舞蹈作品名称。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其享有著作权的“月光剪影”美术作品由以月亮为背景的具有舞姿造型的人物剪影所构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于2017年6月12日取得“月光剪影”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证据4可以证明申请人以其公司名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注册了含有与其“月光剪影”美术作品实质近似的第9962616号商标。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享有“月光剪影”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具有通过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公告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性。争议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申请人“月光剪影”美术作品在构图元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与申请人舞蹈作品名称等相关的“孔雀皇后”、“雀之恋”、“雀之灵”商标,攀附申请人及其作品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较为明显。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已经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