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441531号“car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82号
申请人:Gworld(平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舜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41531号“c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5442号“一卡易1CARD1 www.1card1.com”商标、第9547965号“骏Card”商标、第10883175号“AR CARD”商标、第15961118号“I怎样就怎样CARD及图”商标、第10957655号“信用管家card及图”商标、第3329265号“华图及图”商标、第5201975号“GZLIT及图”商标、第12931698号“金好来G HOLL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之间已经并存注册,且存在其他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card”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六至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服务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技术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技术研究、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认读部分均包含“card”,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学服务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