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9 BIOLIMUS A9 WITH BIODEGRADABLE P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355454号“BA9 BIOLIMUS A9 WITH

    BIODEGRADABLE P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85号

       

      申请人:山东吉威医疗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惠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5454号“BA9 BIOLIMUS A9 WITH BIODEGRADABLE P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该标志中“PLA”仅为辅助元素,具有自身含义,并非“中国人民解放军”简写,用作商标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指定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及产品信息、相关证书及商标信息等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及数字组合“BA9 BIOLIMUS A9 WITH BIODEGRADABLE PLA”,其中“PLA”系“中国人民解放军”英文缩写,该标识若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