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086723号“珞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87号
申请人:深圳市珞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时间财富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86723号“珞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209群组“技术研究、有关机械工程分析的技术咨询服务”两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关于第4224群组“艺术品鉴定”的驳回属于误判。请求等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9946号“珞珈山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失效期满一年后再行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93588号“珞珈生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220、4224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宣传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209群组“技术研究、有关机械工程分析的技术咨询服务”两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即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计算机技术咨询、艺术品鉴定”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