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TR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587479号“GENETR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656号

       

      申请人:北京泛生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7479号“GENETR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的“泛生子 GENETRONHEALTH及图”、“GENETRON HEALTH”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申请人建立起固定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88370号“Generon”商标、第21453581号“GENER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特定的经济价值,且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列表、商标档案、行政判决书、荣誉证明、资质证明、媒体报道、产品图片、相关图片、销售合同、宣传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字母部分“GENETRON”与引证商标一字母“Generon”及引证商标二字母“GENERON”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首字母相同,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明确含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非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其他商标并存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