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578745号“拖家带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976号
申请人:北京爱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8745号“拖家带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拖家带口”组成,其属于汉语成语,若将其使用在运输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11日